五等-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06 年第 25 題單選題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應如何處理?
A正確答案
財產登記等行為必須使用戶籍登記之本名,若未使用本名,依法規規定機關應「不予受理」。
逐選項解析
A不予受理姓名條例-本名使用✓ 正確
依《姓名條例》規定,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機關應「不予受理」。
B應予撤銷行政處分效力✕ 易錯陷阱
法律明文規定為程序上的「不予受理」,而非事後實體上的「應予撤銷」,因一開始就不會准許其登記。
C得廢棄之干擾選項✕ 錯誤
法規中並無「得廢棄之」的規定,此為命題者自行編造的干擾選項。
D處罰鍰行政罰則✕ 易錯陷阱
未使用本名進行財產登記,法律效果僅為不予受理,並未設有罰鍰之行政罰規定,考生勿與行政罰則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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