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五等考試-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13 年第 27 題單選題
依姓名條例,關於得申請改名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被收養
B與3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C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D未成年人因有特殊原因申請第2次改名,應於年滿16歲後始得為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未成年人因特殊原因申請第二次改名,必須等到「成年後」(現行民法為18歲)才能辦理,選項稱16歲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2項,未成年人因「特殊原因」等事由申請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選項稱「年滿16歲」為錯誤敘述,故本題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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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未成年人因特殊原因申請第二次改名,必須等到「成年後」(現行民法為18歲)才能辦理,選項稱16歲為錯誤敘述。
看到「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秒選「成年後」而非「16歲」。現行民法成年年齡已下修至18歲,姓名條例並無16歲的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皆為法定得申請改名之事由。配合身分關係變動,允許當事人更改名字。
B✕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2款,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為法定得申請改名之事由,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家族內稱呼與輩分混淆。
C✕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且姓名完全相同,為法定得申請改名之事由,以避免行政或生活上的困擾。
D✓ 正確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2項,未成年人因「特殊原因」等事由申請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選項稱「年滿16歲」為錯誤敘述,故本題選D。
姓名條例第9條:得申請改名之法定事由
| 事由類型 | 具體條件 | 次數限制 | 備註 |
|---|
| 同名困擾 | 與3親等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 無特別限制 | 避免家族輩分混淆 |
| 同名困擾 | 同直轄市/縣市設籍6個月以上姓名相同 | 無特別限制 | 避免行政或生活混淆 |
| 身分變動 | 被認領、收養或撤銷/終止 | 無特別限制 | 配合身分關係變更 |
| 特殊原因 |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特殊原因 | 以3次為限 | 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需等「成年後」 |
考選部常在年齡或次數上設陷阱。未成年人因特殊原因改名,第一次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但第二次必須等到「成年後」(現行民法為18歲)才能自己決定,法律並無「16歲」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