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12 年第 43 題單選題
關於本名之使用,下列何者錯誤?
A學歷證書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B資歷證件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C汽車駕駛執照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D財產變更登記未使用本名者無效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學歷、資歷、執照等證件未使用本名者「無效」;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並非直接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姓名條例》第7條規定,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其法律效果並非直接「無效」,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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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學歷、資歷、執照等證件未使用本名者「無效」;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並非直接無效。
證件類(學歷、資歷、執照)未使用本名直接無效;財產登記類則是「不予受理」,兩者法律效果不同。
逐選項分析
A✕
依《姓名條例》規定,學歷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選項敘述正確。
B✕
依《姓名條例》規定,資歷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選項敘述正確。
C✕
依《姓名條例》規定,執照(如汽車駕駛執照)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選項敘述正確。
D✓ 正確
依《姓名條例》第7條規定,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其法律效果並非直接「無效」,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姓名條例:本名使用之法律效果
| 適用客體 | 法律效果 | 例外規定 |
|---|
|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 | 無效 | 無 |
|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 | 不予受理 | 無 |
考生容易混淆「無效」與「不得為之」的法律效果。證件類(學歷、資歷、執照)未使用本名是直接「無效」;但財產登記類則是「不得為之」,且有但書例外,兩者在法律上的處理方式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