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均在高雄設有戶籍,於民國97年3月1日在臺北經公開儀式及兩位證人在場下結婚,於110年辦理結婚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二人須共同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登記正確答案
B可至國內任何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該項登記
C如有正當理由,得經戶政事務所核准,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D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甲乙婚姻之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
答案與詳解
錯誤敘述(本題要選的答案)。甲乙於97年3月1日結婚,當時民法仍採儀式婚,結婚登記性質為報告登記,由當事人之一方辦理即可,不須雙方共同申請。共同申請制僅適用於97.5.23以後之登記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