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12 年第 11 題單選題
甲因工作之故,由基隆市遷徙至新北市已達半年,經催告但未及辦理遷入登記即於上班途中車禍身亡。試問甲之戶籍登記應如何辦理?
A應分別辦理遷入登記及死亡登記正確答案
B應擇一辦理死亡登記或除戶登記
C逕行辦理死亡登記即可
D逕行辦理除戶登記即可
A正確答案
當事人遷徙達法定期間但未及辦理遷入登記即死亡,為維持戶籍資料的正確性與連續性,必須分別辦理遷入登記與死亡登記。
逐選項解析
A應分別辦理遷入登記及死亡登記戶籍資料連續性✓ 正確
甲遷徙至新北市已達半年(超過法定3個月),依法應辦理遷入登記;車禍身亡則應辦理死亡登記。為維持戶籍資料之正確性與連續性,兩者應分別辦理。
B應擇一辦理死亡登記或除戶登記法定登記種類✕ 易錯陷阱
戶籍登記必須依據事實核實辦理,不能因為當事人死亡就「擇一」辦理而省略遷徙事實。此外,戶籍法第4條明定的登記種類中,並無「除戶登記」這個法定名稱,此為民間俗稱。
C逕行辦理死亡登記即可遷入登記✕ 錯誤
若僅逕行辦理死亡登記,將會遺漏甲生前已經發生且達法定期間(半年)的遷徙事實,導致戶籍軌跡中斷與不正確,違反戶籍登記應維持連續性與真實性的基本原則。
D逕行辦理除戶登記即可名詞辨析✕ 易錯陷阱
除了不可省略生前已發生的遷入登記外,選項中的「除戶登記」僅為民間俗稱,並非戶籍法第4條所規定的法定登記種類。正確的法定名稱應為「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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