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五等考試-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13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依戶籍法規定,對於無行為能力人,依法選定監護人者,應為下列何種登記?
A輔助登記
B監護登記正確答案
C無行為能力登記
D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B正確答案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選定監護人,依戶籍法應辦理「監護登記」。
為什麼答案是 B
戶籍法第11條明定,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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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選定監護人,依戶籍法應辦理「監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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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輔助登記是針對「受輔助宣告之人」,對象是限制行為能力中間地帶者,與無行為能力人不同,易混淆。
B✓ 正確
戶籍法第11條明定,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C✕
戶籍法並無「無行為能力登記」此一登記項目,屬自行編造的選項,直接刪除。
D✕ 陷阱
此登記適用於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何方行使負擔,對象是未成年子女而非無行為能力人,情境不同。
戶籍法身分登記速記
| 登記名稱 | 適用對象 | 關鍵字 | 法源 |
|---|
| 監護登記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 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委託監護人 | 戶籍法第11條 |
| 輔助登記 | 受輔助宣告之人 | 輔助人 | 戶籍法第12條 |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父母離婚後之未成年子女 | 由何方行使負擔 | 戶籍法第13條 |
| 死亡宣告登記 | 失蹤被宣告死亡者 | 死亡宣告 | 戶籍法第14條 |
戶籍法身分登記項目,考選部最愛考「監護」跟「輔助」能不能互換。關鍵判斷準則:看當事人的行為能力狀態——無行為能力人或受監護宣告者,對應的是「監護登記」;受輔助宣告者才登記「輔助登記」。兩者保護程度不同,登記名稱也跟著不同。考生常因為都是「幫助機制」就混用,但實務上戶政事務所收件時,會依民法宣告類型決定登記種類,寫錯就退件。記法:監護管比較嚴重的(完全無行為能力),輔助管還能部分自主的(限制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