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人事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9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管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B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C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正確答案
D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C正確答案
釋字588抓兩句:人身自由程序可依身分不同設計,但行政管收仍須法院裁定、保障陳述。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釋字588承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但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所受自由限制,性質與目的不同,立法者得設計不同的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588抓兩句:人身自由程序可依身分不同設計,但行政管收仍須法院裁定、保障陳述。
看到「刑事被告/非刑事被告程序可不同」就是釋字588原句;看到「不用通知、免法院」都錯。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把「警察機關」限縮成組織法上的警察。釋字588採功能性理解,只要法律賦予機關為公共利益得干預人民自由,即可能屬憲法第8條意義下之警察機關,管收仍受人身自由保障拘束。
B✕ 陷阱
管收直接剝奪人身自由,不能只為保全國家金錢債權就犧牲程序。法院審問程序應給義務人到場陳述、抗辯機會;未能讓本人表示意見,正是釋字588重點批判的問題。
C✓ 正確
正確。釋字588承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但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所受自由限制,性質與目的不同,立法者得設計不同的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
D✕ 陷阱
錯在「毋需等待法院裁定」。管收雖不同於刑事羈押,目的在促使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履行,但仍是重大人身自由限制,行政執行機關不得自行決定管收,須經法院裁定。
釋字588管收處分三大考點
| 考點 | 正確理解 | 常見錯法 | 考試關鍵字 |
|---|
| 人身自由保障 | 管收拘束人身自由,受憲法第8條保障 | 誤以為非刑事程序就不適用 | 憲法第8條 |
| 程序設計 | 刑事與非刑事自由限制可有不同程序 | 誤以為程序必須完全相同 | 立法者得不同規定 |
| 法院角色 | 管收須經法院審查裁定 | 誤認行政執行官可自行管收 | 法院裁定 |
| 義務人防禦 | 應給義務人到場陳述、抗辯機會 | 誤認可不通知義務人 | 審問、陳述意見 |
本題最愛把「非刑事」偷換成「不適用憲法第8條」或「不用法院」。考選部要考的是:程序可不同,不代表保障可消失;管收仍是重大人身自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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