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偵查隊分隊長,指導所屬同仁辦理刑事案件移送時,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全案雖未調查完畢,但經依法提起自訴,得將全案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B全案經調查完畢,認有犯罪嫌疑者,應將全案移送或報告管轄法院或檢察署正確答案
C上級警察機關或檢察官或法官命令移送者,應將全案移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D犯罪證據不明確,但被害人堅持提出告訴者,應將全案移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B正確答案
刑案移送原則:須全案調查完畢且認有犯罪嫌疑,才能移送管轄檢察署或法院。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刑事案件須「調查完畢」且「認有犯罪嫌疑」兩要件齊備,始將全案移送或報告管轄檢察署或法院,這是移送的標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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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案移送原則:須全案調查完畢且認有犯罪嫌疑,才能移送管轄檢察署或法院。
抓關鍵字「調查完畢+有犯罪嫌疑」=移送要件,其他都是干擾選項。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未調查完畢不得任意函送。自訴是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提告,警察仍須完成調查程序,不能以「有人提自訴」為由草率結案移送。
B✓ 正確
正解。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刑事案件須「調查完畢」且「認有犯罪嫌疑」兩要件齊備,始將全案移送或報告管轄檢察署或法院,這是移送的標準程序。
C✕ 陷阱
陷阱選項。移送與否依案件調查結果,不是上級命令就移送。且法官無權命令警察移送案件(違反偵查主體分際),此選項混淆了指揮體系。
D✕ 陷阱
證據不明確時,應續行調查或簽結,不能因被害人堅持就移送。否則將淪為濫行移送,浪費司法資源,也違反偵查客觀義務。
刑案移送 vs 不移送情形
| 情形 | 處理方式 | 依據 | 注意 |
|---|
| 調查完畢且有犯嫌 | 全案移送檢察署 | 偵查犯罪手冊 | 標準程序 |
| 調查完畢無犯嫌 | 簽結或函報 | 偵查犯罪手冊 | 不得濫送 |
| 尚未調查完畢 | 續行調查 | 偵查犯罪手冊 | 縱有自訴亦同 |
| 證據不明確 | 補強證據 | 客觀義務 | 非被害人意思決定 |
刑案移送的核心判斷只有兩個要件:調查完畢且認有犯罪嫌疑。許多考生會被「案件性質特殊」或「外部壓力」誤導,以為自訴案件可以不調查就移送、上級長官下令就得送、被害人堅持就要移。但司法警察的職責是客觀調查事實,不因案件類型或任何人的主觀意願改變標準。關鍵在於:移送前必須自己完成調查並形成「有犯嫌」的判斷,這是法定義務,無法因他人指示或當事人要求而省略。若調查後認為無犯嫌,即使被害人再堅持也不該移送;反之,有犯嫌就該移送,不因是自訴或誰施壓而例外。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