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派出所所長,奉分局長指示親自率員偵辦轄區發生之某件重大刑事案件,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對於執行逮捕、拘禁及解送人犯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解送或解交人犯、查緝同案其他正犯或共犯時,得請求當地警察分局代辦寄押人犯或其他協助,被請求之分局應協助辦理
B警察逮捕或拘提犯嫌,原則應於逮捕或拘提之時起16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但檢察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
C犯罪嫌疑人被警察逮捕時,應將逮捕或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本人或他人亦得向法院聲請提審,但必須遵守提審應先報請檢察官書面許可之程序正確答案
D對於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嫌,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經填具免予解送報告書傳真檢察官核准免予解送者,應將核准免予解送報告書附卷移送外,均應隨案解送
C正確答案
提審法修法後,人民聲請提審無須經檢察官許可,C 的「應先報請檢察官書面許可」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C
前段告知義務正確(提審法第2條第1項規定逮捕、拘禁機關應將原因、時間、地點及得聲請提審之意旨,至遲不逾24小時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但後段錯誤!提審法第1條第1項明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並無「應先報請檢察官書面許可」之程序。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提審法修法後,人民聲請提審無須經檢察官許可,C 的「應先報請檢察官書面許可」為錯誤敘述。
看到「提審要先經檢察官許可」直接選它錯!提審法早就修掉這個違憲程序了。
逐選項分析
A✕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明定,解送或解交人犯、查緝同案其他正犯或共犯時,得請求當地警察分局代辦寄押人犯或其他協助,被請求之分局應協助辦理,符合警察機關相互支援原則。
B✕
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7條第2項,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除得不解送者外,應於逮捕或拘提之時起16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但檢察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敘述正確。(另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範者為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處所、24小時內不能達到時先解送較近法院或檢察機關,與本選項之16小時規定不同,勿混淆。)
C✓ 正確
前段告知義務正確(提審法第2條第1項規定逮捕、拘禁機關應將原因、時間、地點及得聲請提審之意旨,至遲不逾24小時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但後段錯誤!提審法第1條第1項明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並無「應先報請檢察官書面許可」之程序。
D✕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實務上並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7條第1項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其餘均應隨案解送,敘述正確。
提審制度:常見誤解與現行規定對照
| 項目 | 常見誤解(本題C選項) | 現行提審法規定 |
|---|
| 聲請對象 | 須先報請檢察官書面許可 | 逕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1 I) |
| 聲請人 | 限被逮捕、拘禁人本人 | 本人或他人均得聲請(提審法§1 I) |
| 適用範圍 | 限刑事被告 | 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者均得聲請(提審法§1 I) |
| 告知義務 | 無明文 | 至遲24小時內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提審法§2 I) |
C 選項把「提審法修法前的舊制」偷渡進來當現行規定。釋字 392 號早已宣告「提審須經檢察官許可」違憲,103 年提審法修正後,人民可逕向法院聲請,這是人身自由保障的重大里程碑,考選部最愛考這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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