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偵查隊分隊長,率隊執行逮捕毒品現行犯甲,甲正駕車載送女友,下列作為何者最不適當?
A可搜索甲正使用中的汽車
B可搜查甲隨手可觸及之處
C可拍搜甲之身體
D可翻動甲之女友隨身攜帶的皮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附帶搜索範圍限於被逮捕人身體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不及於第三人(女友)之隨身物品。
為什麼答案是 D
女友並非被逮捕人,其隨身皮包屬第三人物品,不在附帶搜索範圍。除非有相當理由認皮包內藏有證物並符合其他搜索要件,否則不得任意翻動,最不適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附帶搜索範圍限於被逮捕人身體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不及於第三人(女友)之隨身物品。
反向題找「最不適當」→ 對象是第三人就超出附帶搜索範圍
逐選項分析
A✕
甲正使用中的汽車屬於其立即控制範圍,依刑訴法第130條得為附帶搜索,作為適當。
B✕
隨手可觸及之處正是附帶搜索的核心範圍,避免被逮捕人取得武器或湮滅證據,作為適當。
C✕
拍搜(frisk)甲身體以確認有無武器或毒品,為附帶搜索最核心的對象,作為適當。
D✓ 正確
女友並非被逮捕人,其隨身皮包屬第三人物品,不在附帶搜索範圍。除非有相當理由認皮包內藏有證物並符合其他搜索要件,否則不得任意翻動,最不適當。
附帶搜索範圍(刑訴§130)
| 對象 | 範圍 | 是否可搜 | 依據 |
|---|
| 被逮捕人身體 | 拍搜、口袋 | 可 | 刑訴§130 |
| 立即可觸及處 | 座椅旁、桌面 | 可 | 刑訴§130 |
| 使用中車輛 | 駕駛座可及範圍 | 可 | 實務見解 |
| 第三人身體/物品 | 女友、皮包 | 原則不可 | 需另有法源 |
附帶搜索權限只綁在「被逮捕的那個人」身上,包含他的身體跟手一伸就能拿到的東西。考選部最愛設陷阱的就是現場還有其他人時,很多人會覺得既然都在搜了就一起搜,但法律上第三人的東西完全不能動。關鍵判斷是問「這東西的所有人是誰」,只要不是被逮捕人本人的,就算放在旁邊也不行,必須另外聲請搜索票。像女友的皮包、同車乘客的背包,這些都需要獨立的搜索依據,不能因為在同一個空間就擴張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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