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設籍於桃園市,在臺北市士林區工作,甲某日上班時被詐騙,匯第一筆款至花蓮市民被詐騙集團在屏東市某信用合作社所開立之人頭帳戶,請問本案應由下列那一個警察機關主辦?
A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B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正確答案
C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D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B正確答案
本題為舊法考題。104年時匯款詐欺由「人頭帳戶開立人戶籍地」管轄(選B);但112年警政署已修法,全面改由「被害人現住地」警察機關主辦,請特別注意法規更新!
為什麼答案是 B
花蓮為本題中「人頭帳戶開立人」的戶籍地。依據104年當時適用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涉及帳戶匯款之詐欺案件,應由「帳戶開立人戶籍地」之警察機關負責管轄。因此,花蓮分局為本題舊制下的正確主辦機關。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為舊法考題。104年時匯款詐欺由「人頭帳戶開立人戶籍地」管轄(選B);但112年警政署已修法,全面改由「被害人現住地」警察機關主辦,請特別注意法規更新!
舊制看「人頭戶籍地」(花蓮市民→花蓮分局)。新制已改為「被害人現住地」,遇到新考題切勿選錯!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桃園為被害人的戶籍地。在104年舊制規定下,被害人戶籍地並非匯款詐欺案件的管轄機關;但在112年警政署發布新制後,管轄權已改為「被害人現住地」。若本題假設被害人現住地與戶籍地相同,則桃園分局在新制下將成為主辦機關。
B✓ 正確
花蓮為本題中「人頭帳戶開立人」的戶籍地。依據104年當時適用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涉及帳戶匯款之詐欺案件,應由「帳戶開立人戶籍地」之警察機關負責管轄。因此,花蓮分局為本題舊制下的正確主辦機關。
C✕
士林區為被害人的工作地以及匯出第一筆款項的發生地。在詐欺案件的管轄權判定上,無論是依據舊制的「人頭戶籍地」,或是新制的「被害人現住地」,單純的工作地或匯款地通常都不會被列為優先的主辦管轄機關。
D✕ 陷阱
屏東為詐騙集團人頭帳戶的「開立地」與實際受款地。這是一個常見的考點陷阱,許多考生會直覺誤以為「錢匯到哪裡,就由哪裡的警察機關管轄」,但實際上舊制法規明定是看開立人的「戶籍地」(花蓮)而非「開戶地」(屏東)。
詐欺案件管轄權演進對照
| 時期 | 法規依據 | 管轄機關 (匯款詐欺) | 本題適用結果 |
|---|
| 112年3月以前 (舊制) | 舊版《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 帳戶開立人戶籍地 | 花蓮分局 (選項B) |
| 112年3月以後 (新制) | 警署打詐字第1120002186號函 | 被害人現住地 | 視被害人實際居住地而定 |
詐欺案件的管轄權是警察實務最常變動的考點。過去偵查犯罪手冊以「人頭帳戶開立地」為管轄基準,邏輯是循著金流查;但112年警政署全面翻修,改成「被害人現住地」優先受理,目的是減少被害人奔波、加快報案效率。判斷關鍵在於「誰先接觸案件」——現行制度由被害人所在地警局主辦,而非追著帳戶跑。考生最容易錯在沿用舊教材答案,或誤以為「帳戶開立地」永遠是管轄依據。實務類考題務必確認法規修正時間,同一情境在不同年度可能出現相反答案,這正是考選部測試考生是否掌握最新規定的手法。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