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火車站發生乘客搭火車不慎跌落月台死亡案件,家屬為表達不滿,未經申請糾集親友20餘人及數名黑衣人抬棺至火車站前抗議,場面火爆,隨時有衝進火車站內妨礙旅客行進之可能,須依集會遊行法予舉牌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應以下列何單位之名義為之?
A鐵路警察局第一警務段
B鐵路警察局
C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正確答案
D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C正確答案
集遊法舉牌解散權限屬「事實發生地」之地方警察分局,臺北車站前屬中正一分局轄區。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集會遊行法,主管機關為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臺北車站前廣場位於中正區,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轄區,故舉牌、制止、命令解散應以該分局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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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集遊法舉牌解散權限屬「事實發生地」之地方警察分局,臺北車站前屬中正一分局轄區。
集遊法主管機關=集會地點所在地「警察分局」,不是鐵路警察(專業警察)。
逐選項分析
A✕
鐵路警察局第一警務段屬於鐵路專業警察的內部單位,不是集會遊行法所定的主管機關,無權發布舉牌、解散命令。
B✕ 陷阱
鐵路警察局雖管轄車站內治安,但集會遊行法的主管機關是「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且車站「前」廣場屬地方警察轄區,非鐵警權責。
C✓ 正確
依集會遊行法,主管機關為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臺北車站前廣場位於中正區,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轄區,故舉牌、制止、命令解散應以該分局名義為之。
D✕ 陷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是上級機關,集會遊行法明定主管機關為「警察分局」,而非警察局本身,層級錯置。
集會遊行法主管機關對照
| 地點 | 主管機關 | 依據 | 備註 |
|---|
| 一般道路、廣場 | 所在地警察分局 | 集遊法第3條 | 最常考 |
| 跨分局地區 | 所在地警察分局(共同上級指定) | 集遊法第3條 | 由上級協調 |
| 車站前廣場(臺北) | 中正一分局 | 集遊法第3條 | 本題情境 |
| 車站「內」 | 鐵路警察局 | 警察法、鐵警職權 | 專業警察 |
本題雙陷阱:一是誤以為車站相關事件就歸「鐵路警察」(忽略車站外廣場屬地方警察);二是誤把「警察局」當主管機關(集遊法明定為「警察分局」)。記住:集遊法主管機關=事實發生地之『分局』。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