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共衛生師衛生法規及倫理113 年第 22 題單選題
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都與民眾在末期醫療的自主權有關,但兩者在某些層面亦有些異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意願人預立醫療決定或簽署意願書時,皆須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B意願人預立醫療決定或簽署意願書時,兩者皆應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且意願人可隨時以書面撤回其意願
C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是具完全行為能力之預立醫療決定,在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分
D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病人自主權利法則需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即可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D 選項把兩法的諮商/見證要求顛倒了——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是病主法的規定,不是安寧條例。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本題要選)。兩法描述顛倒!『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是病主法第 9 條的核心程序,須意願人、二親等內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共同參與;安寧條例反而沒有 ACP 要求,只要簽意願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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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D 選項把兩法的諮商/見證要求顛倒了——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是病主法的規定,不是安寧條例。
記口訣:『病主法要 ACP 諮商,安寧條例只要意願書+2 見證』,D 剛好講反。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兩法皆要求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安寧條例規定意願書須兩人見證;病主法第 9 條規定預立醫療決定亦須兩人見證(或公證)。
B✕
正確。兩法皆規定意願內容應註記於健保卡,且意願人得隨時以書面撤回(安寧條例第 6、6-1 條;病主法第 8、12 條)。
C✕
正確。安寧條例僅適用「末期病人」,選擇安寧緩和或維生醫療抉擇;病主法適用對象更廣(末期、不可逆昏迷、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其他公告疾病等 5 款),可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及人工營養。
D✓ 正確
錯誤(本題要選)。兩法描述顛倒!『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是病主法第 9 條的核心程序,須意願人、二親等內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共同參與;安寧條例反而沒有 ACP 要求,只要簽意願書即可。
病主法 vs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對照
| 比較項目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病人自主權利法 |
|---|
| 適用對象 | 末期病人 | 末期、不可逆昏迷、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 5 款 |
| 文件名稱 | 意願書(DNR) | 預立醫療決定(AD) |
| 見證要件 | 2 人以上見證 | 2 人見證或公證 |
| ACP 諮商 | 不需要 | 必須(本人+二親等 1 人+醫療委任代理人) |
| 健保卡註記 | 是 | 是 |
| 可否撤回 | 隨時書面撤回 | 隨時書面撤回 |
D 選項把兩法的程序要求對調!ACP(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是病主法獨有的嚴格程序,要三方到場;安寧條例相對寬鬆,只要意願書加見證。考生若沒記清楚,很容易被『意願人或醫療委任代理人同意即可』這種輕描淡寫的敘述騙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