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無論對於新進員工或一般員工皆有定期進行性別平等相關訓練,亦有完整之申訴處理機制;一日乙與其同事丙一同出差,丙該日突然爆發對於乙之長期不滿,並以性騷擾之言語羞辱乙,且企圖性侵害不成,乙身心受創乃向甲申訴,並請求甲及丙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賠償其因此而遭受之精神上損害以及無法工作期間之賠償;惟丙所有資產皆因積欠卡債而遭法院拍賣,無償還能力,乙遂單獨向甲請求,有理否?
A無理,丙之行為,並非在事業場所內發生,甲之防治責任,不及於此
B無理,甲對於員工已有定期訓練,並建置完善之防治機制,已盡到雇主之責任,而丙之私人行為,不應由甲負責
C無理,有關於性侵害之行為,不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範的性騷擾防治之範圍,甲無須擔負任何雇主責任
D有理,縱使甲可舉證其已依法採行各種防治性騷擾之措施,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但法院仍可因為乙之請求,斟酌甲及乙之經濟狀況,令甲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性工法第27條:雇主即使已盡防治義務可免責,但法院仍得依被害人聲請,斟酌雙方經濟狀況命雇主全部或一部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D
性工法第27條第2項明定:雖雇主已盡防治義務,法院仍得因被害人之請求,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以保障被害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性工法第27條:雇主即使已盡防治義務可免責,但法院仍得依被害人聲請,斟酌雙方經濟狀況命雇主全部或一部賠償。
看到「加害人無償還能力」+「雇主已盡防治」→ 直覺選 D,這是性工法獨有的衡平條款。
逐選項分析
A✕
出差也屬執行職務範圍,雇主防治責任不限於「事業場所內」,只要是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遭性騷擾,雇主皆有責任。
B✕ 陷阱
這是最大陷阱!雇主已盡防治義務「原則上」可免責,但性工法第27條第2項設有衡平條款:被害人無法受償時,法院仍可命雇主賠償,避免被害人求償無門。
C✕
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性騷擾包含言語、肢體及性侵害未遂等行為,性侵害當然在規範範圍內,雇主不能以此卸責。
D✓ 正確
性工法第27條第2項明定:雖雇主已盡防治義務,法院仍得因被害人之請求,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以保障被害人。
性工法第27條雇主賠償責任層次
| 情況 | 雇主是否盡防治義務 | 雇主責任 | 依據 |
|---|
| 一般情況 | 未盡 | 與加害人連帶賠償 | 性工法§27 I |
| 雇主舉證免責 | 已盡力防止 | 原則免責 | 性工法§27 I但書 |
| 被害人求償無門 | 已盡力防止 | 法院得斟酌經濟狀況命全部或一部賠償 | 性工法§27 II |
本題最容易誤選 B。一般民法概念下雇主舉證免責即可脫身,但性工法特別設計「經濟衡平條款」,即便雇主無過失,為保護被害人仍可能須負部分賠償責任,這是性工法最特別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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