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107年7月1日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未涉及刑事犯罪),並於107年10月1日發生行為結果。乙行政機關於108年3月1日對甲裁處行政罰,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嗣經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於109年5月1日判決確定。倘若乙行政機關須重新作成裁罰處分時,其裁處權時效應自何時起算?
A107年7月1日
B107年10月1日
C108年3月1日
D109年5月1日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原處分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時效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本題為109/5/1判決確定,故自此日重新起算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