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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10933單選題

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限制其住居之事由?

A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場正確答案
B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C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D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限制住居的要件必須是「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選項A漏列了此關鍵要件,因此不構成限制住居之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必須是「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才構成限制住居事由。若有正當理由(如天災、重病)則不可限制住居,本選項漏列關鍵要件,故非屬事由。

考點:限制住居要件考點:限制住居事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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