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大學對所屬教師甲決議不續聘,並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不允許甲開設任何課程,甲應如何進行暫時權利保護,請求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開設課程?
A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
B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C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
D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甲與學校間「是否得開課」為公法上法律關係爭執,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聲請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命學校准予開課,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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