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得以要約與承諾之方式成立契約。關於要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依民法規定推定為要約正確答案
B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C對話為要約者,除要約人另有意思表示外,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D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A正確答案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民法明定是「視為要約」,不是「推定為要約」,選項A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154條第2項明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視為要約」,不是「推定」,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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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民法明定是「視為要約」,不是「推定為要約」,選項A錯誤。
看到「推定」兩字要小心!民法154條第2項用的是「視為」,視為不可推翻,推定可反證推翻,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法第154條第2項明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視為要約」,不是「推定」,敘述錯誤。
B✕
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此為原則性規定,敘述正確。
C✕ 陷阱
民法第156條規定對話要約非立時承諾即失拘束力,選項多加「除另有意思表示外」但不影響結論正確性。
D✕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非於期限內承諾即失拘束力,此為當然解釋,敘述正確。
視為 vs 推定 關鍵差異
| 用語 | 法律效果 | 本題對應 |
|---|
| 視為 | 法律上擬制,不得舉反證推翻 | 民法154條II:貨物標定賣價陳列 |
| 推定 | 得以反證推翻 | 選項A誤用此詞 |
本題把民法154條第2項的「視為要約」偷換成「推定為要約」,一字之差卻是法律效果的根本不同,考生若不熟悉條文原文用語,很容易忽略而誤判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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