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雙方口頭約定租期自下個月初起 2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3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租賃契約無效
B該租賃契約屬於物權契約
C甲、乙間成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正確答案
D該租賃契約不生效力
C正確答案
不動產租賃逾1年未立字據者,視為不定期租賃(民法第422條)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422條,不動產租賃期限逾1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本題租期2年又僅口頭約定,故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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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不動產租賃逾1年未立字據者,視為不定期租賃(民法第422條)
看到『口頭約定』+『不動產』+『超過1年』→ 直接選不定期租賃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口頭約定即成立有效,不因未立字據而無效。民法第422條的效果是「視為不定期」而非無效。
B✕
租賃契約是債權契約,承租人取得的是債權而非物權。物權契約如地上權、抵押權設定才屬物權契約。
C✓ 正確
依民法第422條,不動產租賃期限逾1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本題租期2年又僅口頭約定,故視為不定期租賃。
D✕ 陷阱
契約已有效成立且生效,只是期限部分被「視為不定期」。若認為不生效力,則雙方連請求租金、交屋義務都沒有,顯不合理。
不動產租賃期限與字據對照
| 租期 | 是否需字據 | 未立字據效果 | 法條 |
|---|
| 1年以下 | 不需要 | 依約定期限 | 民法第421條 |
| 逾1年(如2年) | 應立字據 | 視為不定期租賃 | 民法第422條 |
| 逾20年 | 縮短為20年 | 逾期部分無效 | 民法第449條 |
最大陷阱是把「視為不定期」誤認為「無效」或「不生效力」。民法第422條的立法目的是保護當事人並促進交易明確,而非懲罰口頭約定,故契約仍有效,只是期限被擬制為不定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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