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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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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43單選題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針對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軍事審判法規定,僅許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正確答案
B針對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C針對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D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選項A將「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的憲法法庭判決內容與釋字第436號混淆,且內容描述有誤,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112年憲判字第16號「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係宣告軍事審判法第237條第2項未賦予非現役軍人向普通法院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機會違憲。選項A所述為釋字第436號之內容,且將高等軍事法院上訴至「最高法院」誤植為「高等法院」,張冠李戴。

考點:112年憲判字第16號考點:111年憲判字第11號考點:111年憲判字第7號考點:112年憲判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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