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A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B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C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D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憲訴法下僅「總統副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強制言詞辯論,其餘原則書面審理。
為什麼答案是 D
憲訴法明定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屬強制言詞辯論之法定類型,攸關重大憲政事項需公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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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訴法下僅「總統副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強制言詞辯論,其餘原則書面審理。
記口訣:「彈劾、解散黨」必開庭。其他案件法庭「得」行言詞辯論,但非義務。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採書面審理為原則,憲法法庭「得」行言詞辯論,但非應行。常見陷阱是誤以為人權相關案件一定要開庭。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同樣以書面審理為原則,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並非強制。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依憲訴法亦採書面審理,並無強制言詞辯論之規定,僅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開庭。
D✓ 正確
憲訴法明定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屬強制言詞辯論之法定類型,攸關重大憲政事項需公開辯論。
憲訴法言詞辯論類型
| 案件類型 | 言詞辯論 | 法條依據 |
|---|
| 總統副總統彈劾 | 應行(強制) | 憲訴法§75 |
| 政黨違憲解散 | 應行(強制) | 憲訴法§87 |
| 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 | 得行(任意) | 憲訴法§26 |
| 機關權限爭議 | 得行(任意) | 憲訴法§26 |
| 地方自治保障 | 得行(任意) | 憲訴法§26 |
考生易誤以為人民聲請的裁判憲法審查涉及基本權保障應強制開庭,實則憲訴法原則採書面審理,僅彈劾與解散政黨兩類重大政治性案件才強制言詞辯論,這是憲訴法與舊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重要差異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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