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享有之自治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B正確答案
地方自治團體享有立法、人事、財政等自治權,但司法權專屬中央,地方不得自設法院審判。
為什麼答案是 B
司法權依憲法第77條專屬司法院及其所屬法院,屬中央權限,地方自治團體不得享有。地方政府無權設立法院或行使審判權,此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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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自治團體享有立法、人事、財政等自治權,但司法權專屬中央,地方不得自設法院審判。
司法權=中央專屬,地方只能『自治』不能『自審』,秒選 B。
逐選項分析
A✕
地方立法權指地方議會制定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的權限,屬地方自治核心,憲法第124條、第128條及地方制度法均有明文。
B✓ 正確
司法權依憲法第77條專屬司法院及其所屬法院,屬中央權限,地方自治團體不得享有。地方政府無權設立法院或行使審判權,此為正解。
C✕
地方人事權指地方首長任免所屬公務員、組織編制的權限,為地方自治重要內涵,地方制度法亦有規範。
D✕
地方財政權包括地方稅捐徵收、預算編列、財產管理等,憲法第109、110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明定地方自主財源。
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權限範圍
| 權限類型 | 是否享有 | 法源依據 | 說明 |
|---|
| 立法權 | ✅ 有 | 憲法第124、128條 | 制定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
| 行政權 | ✅ 有 |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 | 執行地方事務 |
| 人事權 | ✅ 有 | 地方制度法 | 任免地方公務員 |
| 財政權 | ✅ 有 | 憲法第109、110條 | 徵稅、編預算 |
| 司法權 | ❌ 無 | 憲法第77條 | 專屬司法院 |
考生常誤以為地方政府有「四權俱全」,但司法權是中央專屬。我國採單一國體制,審判權不下放地方,地方法院雖設在地方但屬司法院體系,非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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