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15 年第 12 題單選題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豁免要件外,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試問,以下何者非豁免要件之相關規定?
A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
B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C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7%正確答案
D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
C正確答案
本題考CFC豁免要件。實質營運活動需有固定場所及當地員工(A、B正確);微量盈餘豁免門檻為700萬元(D正確)。被動性收入占比法定標準為低於10%,選項C誤植為7%,故C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關係企業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之比率應「低於10%」方得豁免。選項敘述為「低於7%」,與法定標準10%不符,故為錯誤敘述,是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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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考CFC豁免要件。實質營運活動需有固定場所及當地員工(A、B正確);微量盈餘豁免門檻為700萬元(D正確)。被動性收入占比法定標準為低於10%,選項C誤植為7%,故C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
口訣:「場所有人真營運,七百萬下免計入,被動收入一成線」。選項C將10%誤寫為7%,數字錯誤,故选C。
逐選項分析
A✕
依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關係企業在設立登記地具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屬具備實質營運活動之要件,符合豁免規定。
B✕
同上法規,僱用員工於設立登記地實際經營業務,與固定營業場所共同構成實質營運活動之核心判斷標準,符合豁免規定。
C✓ 正確
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關係企業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之比率應「低於10%」方得豁免。選項敘述為「低於7%」,與法定標準10%不符,故為錯誤敘述,是本題應選答案。
D✕
依同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個別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者,原則上可適用微量盈餘豁免,無需認列投資收益(但需注意防止透過分散盈餘規避之合計限制)。此敘述符合規定。
CFC制度豁免要件對照表
| 豁免類型 | 法定要件內容 | 關鍵數值/條件 |
|---|
| 實質營運活動 | 在設立登記地具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 無特定數值,重事實認定 |
| 微量盈餘豁免 | 個別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在一定金額以下 | 新臺幣700萬元 |
| 被動性收入占比 | 特定被動性收入合計占總收入之比率低於法定標準 | 低於10% |
CFC豁免要件中的被動性收入占比門檻為「10%」,而非7%。考生易將不同稅制或舊聞數字混淆。請務必精確記憶法條規定的10%標準,以及微量盈餘的700萬元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