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依規定提供之資料種類包含書面、電磁紀錄、人口統計、親等關聯及國籍變更資料,不包含「人口調查資料」。
法規明定為「人口統計資料」,選項C偷換為「人口調查資料」,故選C。
逐選項分析
C✓ 正確
該辦法第2條第3款明定為「人口統計資料」,而非「人口調查資料」,故本選項不屬於提供之資料種類。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提供之資料種類
| 款次 | 資料種類 | 內容簡述 |
|---|
| 第1款 | 書面戶籍資料 | 現戶、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等 |
| 第2款 | 電磁紀錄戶籍資料 | 經電腦處理之個人及全戶資料檔案 |
| 第3款 | 人口統計資料 | 依據戶籍登記編製之戶口統計資料(分月、季、年) |
| 第4款 | 親等關聯資料 | 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
| 第5款 | 國籍變更資料 | 國籍之取得、歸化、喪失、回復及撤銷等資料檔案 |
題目刻意將法條中的「人口統計資料」替換為「人口調查資料」,測驗考生對於法定專有名詞的精準度。戶籍法規中「統計」與「調查」代表不同的行政行為與資料產出,須嚴格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