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04 年第 41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確可申請更改姓名?
A受宣告強制工作執行完畢
B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超過3年
C經通緝後現羈押中超過8年
D有期徒刑確定准易服社會勞動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但准予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受不得更改姓名之限制,確可申請更改姓名。
為什麼答案是 D
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但准予易服社會勞動者,為法條明文排除之例外情形,確可申請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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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但准予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受不得更改姓名之限制,確可申請更改姓名。
依《姓名條例》規定,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原則上不得改名,但若獲宣告緩刑、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則不在此限。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不得申請更改姓名。僅執行完畢尚不可申請。
B✕ 陷阱
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須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才可申請,僅判決確定超過3年不代表已執行完畢滿三年。
C✕
經通緝或羈押者,於通緝或羈押期間一律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D✓ 正確
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但准予易服社會勞動者,為法條明文排除之例外情形,確可申請更改姓名。
姓名條例對受刑人更改姓名的限制,關鍵在於「執行完畢後三年內」才受管制。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罰執行的替代方式,並非真正執行有期徒刑,因此不落入限制範圍。考生最容易誤以為只要判刑確定就一律不能改名,或認為易服社會勞動等同執行完畢需等三年。正確判斷點是:限制對象必須是「實際執行有期徒刑」且「執行完畢未滿三年」,兩要件缺一就不受限。遇到刑罰執行方式變更的題型,要先確認是否屬於條文所稱的「有期徒刑之執行」,再判斷時間點是否在管制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