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04 年第 48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得以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A於中華民國76年11月1日以前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
B在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致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正確答案
C於中華民國90年2月19日以前進入大陸地區滿4年
D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再次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B正確答案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人民回復臺灣身分,須符合兩岸條例第9條之2規定情形,B為法定回復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2,在臺原設戶籍者因領用大陸護照而喪失臺灣身分,屬得申請回復臺灣人民身分之法定情形。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人民回復臺灣身分,須符合兩岸條例第9條之2規定情形,B為法定回復事由。
關鍵字「在臺原有戶籍」+「領用大陸護照喪失身分」→ 直接選B,其他選項與回復身分要件不符。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76年11月1日是開放探親的時點,與「回復臺灣身分」要件無關,這是兩岸關係發展的時間點,非法定回復事由。
B✓ 正確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2,在臺原設戶籍者因領用大陸護照而喪失臺灣身分,屬得申請回復臺灣人民身分之法定情形。
C✕ 陷阱
進入大陸地區滿4年是「喪失」臺灣身分的要件(第9條之1),與「回復」身分無關,考生易混淆喪失與回復兩概念。
D✕
已取得臺灣身分後又轉回大陸人民者,屬自願放棄,並非法定得回復之情形,不符合「在臺原有戶籍」的回復要件脈絡。
本題最大陷阱是把「喪失身分要件」(A、C) 偽裝成「回復身分要件」。考生必須分清:喪失是因,回復是果;時間點(76年、90年)多為干擾,真正法定回復事由是「原有戶籍+領大陸護照而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