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04 年第 38 題單選題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以字義粗俗不雅申請改名者,以幾次為限?
B正確答案
依現行《姓名條例》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每人一生以 3 次為限。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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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現行《姓名條例》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每人一生以 3 次為限。
記住口訣「改名事不過三」,因字義不雅或算命等特殊原因改名,最多就是 3 次。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104年5月修法前確實是2次,但現行法規已放寬,此為舊法規定,容易誤答。
B✓ 正確
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
D✕
為維持戶籍管理與身分安定性,避免影響社會交易安全,改名次數有嚴格限制,並非不限次數。
《姓名條例》常見改名事由與次數限制
| 申請事由 | 次數限制 | 重要備註 |
|---|
|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特殊原因 | 3 次 | 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需成年後始得為之 |
| 與三親等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 不限次數 | 需提出相關親屬證明 |
| 同時在同一機構/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 不限次數 | 需提出機構或學校證明 |
| 被認領、收養或終止收養等身分變更 | 不限次數 | 依身分變更之戶籍登記辦理 |
《姓名條例》在 104 年修法後,改名次數上限從 2 次放寬為 3 次,但許多考生仍停留在舊法印象。關鍵在於「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這三類情形都受次數限制,而非無限制更改。考選部常混入「2 次」舊規定或「無次數限制」誤導選項,甚至設計「身分安定性原則不受限」等話術。判斷準則很簡單:只要是依該條例申請改名(非冠姓、認領等身分變動),現行法就是 3 次為限,不分事由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