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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心理法醫戶籍法規大意10438單選題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以字義粗俗不雅申請改名者,以幾次為限?

A2次
B3次正確答案
C4次
D不限次數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依現行《姓名條例》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每人一生以 3 次為限。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

考點:舊法規定考點:改名次數上限考點:法規無此規定考點:身分安定性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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