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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0949單選題

審計機關核定財務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B審計法第58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或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正確答案
C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D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如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審計法第58條之財物遺失毀損案件,若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為「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不包含主辦會計人員。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審計法第72條規定,財物遺失毀損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時,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者為「該管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並不包含「主辦會計人員」。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財務責任解除考點:遺失毀損賠償主體考點:共同經管連帶責任考點:剔除繳還連帶責任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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