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不服海關處分之行政救濟途徑,下列何者正確?
A受處分人對海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B受處分人不服處分,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20日內申請復查
C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2個月內為復查決定正確答案
D海關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20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C正確答案
海關緝私條例的行政救濟程序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復查申請為30日內,海關決定為2個月內,決定書送達為15日內。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7-1條規定,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2個月內為復查決定,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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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海關緝私條例的行政救濟程序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復查申請為30日內,海關決定為2個月內,決定書送達為15日內。
記住海關復查數字密碼:「30日申請、2個月決定、15日送達」。
逐選項分析
A✕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8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非不得提起。
B✕ 陷阱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規定,應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而非20日內。
C✓ 正確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7-1條規定,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2個月內為復查決定,敘述完全正確。
D✕ 陷阱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7-2條規定,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15日內」送達受處分人,而非20日內。
海關緝私條例復查程序重要期限
| 程序階段 | 法定期限 | 起算點 |
|---|
| 申請復查 | 30日內 | 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 |
| 作成復查決定 | 2個月內 | 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 |
| 決定書送達 | 15日內 | 復查決定後 |
| 後續救濟 | 訴願、行政訴訟 | 不服復查決定時 |
考生極易將各個程序的日數混淆。請牢記海關復查程序的數字密碼:申請是30日、決定是2個月、送達是15日。選項B與D故意將數字錯置為20日來誤導考生。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