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發現新證據,且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非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本條所稱「新證據」,係:
A專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之證據
B專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且曾調查斟酌之證據
C專指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D兼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明定:新證據兼指處分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斟酌,及處分後始存在或成立者,最廣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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