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所稱「警察人員」,係指:
A學理上的警察,又稱廣義的警察
B實質意義的警察,又稱狹義的警察
C作用法上的警察,又稱形式意義的警察
D制定法上之警察,又稱形式意義的警察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制定法(組織法)上的警察=形式意義警察=狹義警察,指依警察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組織法所定具警察身分者。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的「警察人員」即採此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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