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2 年第 10 題單選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損失補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損失補償之請求,與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相同,僅限於第三人始得提起正確答案
B第三人請求損失補償時,如其有可歸責之事由,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C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D損失補償之請求,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A正確答案
警職法損失補償不限第三人,義務人或第三人皆可請求;警械條例才限第三人。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為本題答案。警職法第31條規定,人民(包含義務人與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均得請求補償,非僅限第三人。與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僅限第三人請求補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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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職法損失補償不限第三人,義務人或第三人皆可請求;警械條例才限第三人。
看到「僅限第三人」就要警覺,警職法§31補償對象包含義務人與第三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敘述,為本題答案。警職法第31條規定,人民(包含義務人與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均得請求補償,非僅限第三人。與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僅限第三人請求補償不同。
B✕
正確敘述。警職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損失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故此敘述符合法律規定。
C✕
正確敘述。依警職法第31條第2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且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非回復原狀。
D✕
正確敘述。警職法第31條第4項明定,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或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不得為之,為雙重時效限制。
警職法 vs 警械使用條例 損失補償比較
| 項目 | 警職法§31 | 警械使用條例§11 |
|---|
| 請求權人 | 人民(義務人+第三人) | 僅限第三人 |
| 補償方式 | 金錢補償 | 金錢補償 |
| 可歸責事由 | 法院得減免 | 不予補償 |
| 時效 | 知悉2年/發生5年 | 知悉2年/發生5年 |
警職法跟警械條例都有損失補償機制,但補償對象範圍完全不同。警職法只要因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受損害就能請求,不管你是被警察命令的義務人本人,還是路過被波及的第三人都算;但警械條例卡很嚴,只有「無辜第三人」才能請求,被警察對付的當事人不行。出題者最愛考這個差異,常用「與另一法相同」來誘導,實際上警職法保護面比警械條例寬很多,看到補償主體記得先問「這個人是不是義務人本人」就能判斷該用哪條法。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