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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2 年第 24 題單選題

公務員甲的配偶參加公職選舉,甲的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定?

A擔任其競選辦事處總幹事
B為其站台助講,遊行拜票正確答案
C對來辦公室洽公民眾請託拜票,交付競選海報傳單
D在大眾傳播媒體上具銜具名為其宣傳推薦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公務員之配偶參選時,行政中立法僅於第9條第1項第6款但書開放其「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第4款廣告之但書則僅限「只具名不具銜」,甲具銜具名仍屬違法。至於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第5條第3項)、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治活動(第7條第1項)及動用行政資源(含辦公場所)散發宣傳品(第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均無親屬例外。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公務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同款但書明定「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甲之配偶為候選人,其站台助講、遊行拜票即在但書範圍內,不違反規定(依同條第3項,該但書行為仍不得涉及與甲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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