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3 年第 14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屬警察人員依法得逕行射擊之情形?
A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他人
B不服交通稽查而逃逸之交通違規事件正確答案
C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意圖攻擊警察人員
D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
B正確答案
警械使用條例第 6 條規定,逕行射擊須限於致命威脅情境,單純交通違規逃逸不符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B
單純交通違規逃逸並未對警察或他人生命構成立即致命威脅,開槍射擊將違反比例原則,此為題目要選的「非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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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械使用條例第 6 條規定,逕行射擊須限於致命威脅情境,單純交通違規逃逸不符要件。
看到「逕行射擊」先想「生命危險」四字,單純違規逃逸不得開槍。
逐選項分析
A✕
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攻擊他人,已構成對他人生命之立即危險,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 6 條逕行射擊要件。
B✓ 正確
單純交通違規逃逸並未對警察或他人生命構成立即致命威脅,開槍射擊將違反比例原則,此為題目要選的「非屬」情形。
C✕
有事實足認持致命武器意圖攻擊警察,對員警生命有立即危險,屬警械使用條例明定得逕行射擊之情形。
D✕
意圖奪取警察配槍,一旦得手將造成重大生命危險,屬法定得逕行射擊之情形。
警械使用條例第 6 條:得逕行射擊之要件
| 類型 | 要件 | 射擊門檻 | 本題對應 |
|---|
| 致命攻擊他人 | 持致命武器/危險物/車輛攻擊 | 高(生命危險) | A ✓ |
| 攻擊警察 | 事實足認持武器意圖攻擊警員 | 高(生命危險) | C ✓ |
| 奪槍 | 意圖奪取警察配槍或警械 | 高(生命危險) | D ✓ |
| 單純違規逃逸 | 未構成致命威脅 | 不得射擊 | B ✗ |
逕行射擊是警械使用的最高強度手段,立法者設下嚴格門檻:必須「生命立即危險」才能動用。考選部最愛考的就是「逃逸」情境—騎車違規落跑、拒檢加速離開,看起來很囂張,但只要沒有「持武器攻擊」或「奪槍」等致命威脅行為,就不能開槍。判斷關鍵在於:當下有沒有人的生命正面臨急迫危險?若只是單純逃跑、不配合稽查,用槍顯然過當,違反比例原則。記住:逃逸≠可射擊,生命威脅才是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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