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3 年第 6 題單選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分局長不包括金門縣警察局,因其並無分局之設置
B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主要以職務等階層級為衡量基準
C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主要以陞遷序列層級為衡量基準
D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主要以指揮監督層級為衡量基準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警職法第2條第3項「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判斷基準為『指揮監督層級』,而非職等或陞遷序列。
為什麼答案是 D
警職法賦予主管長官核准查證身分、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等職權,須具實質『指揮監督』下屬員警之權限者始能擔任,故以指揮監督層級為衡量基準。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職法第2條第3項「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判斷基準為『指揮監督層級』,而非職等或陞遷序列。
看到「主管長官」想到『誰能下指揮命令』→ 指揮監督層級,其他都是干擾選項。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金門縣警察局雖編制較小,但仍設有分局(如金城分局),且縱無分局,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仍屬主管長官,敘述錯誤。
B✕ 陷阱
職務等階層級是人事管理上的官等職等概念,與警職法授權發動職權的「指揮監督」目的無關,並非判斷基準。
C✕ 陷阱
陞遷序列是人事陞遷制度的層級排列,用於職務升遷參考,並非警職法判斷主管長官的依據。
D✓ 正確
警職法賦予主管長官核准查證身分、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等職權,須具實質『指揮監督』下屬員警之權限者始能擔任,故以指揮監督層級為衡量基準。
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判斷基準比較
| 基準 | 內涵 | 是否為判準 | 備註 |
|---|
| 職務等階層級 | 官等職等高低 | ❌ | 屬人事管理 |
| 陞遷序列層級 | 陞遷排序 | ❌ | 屬陞遷制度 |
| 指揮監督層級 | 能否指揮下屬員警 | ✅ | 警職法採此標準 |
| 地區警察分局長 | 法定最低層級 | ✅ | 或其相當職務以上 |
B、C 選項用人事行政常見的「職務等階」「陞遷序列」混淆考生,但警職法重點在於『能否下命發動職權』,故採指揮監督層級。看到職權發動主體相關題目,要往『實質指揮權』方向想。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