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3 年第 7 題單選題
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第 19 條管束之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管束不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
B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不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管束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
C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管束皆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正確答案
D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管束皆不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
C正確答案
依提審法第1條,人民被任何行政機關逮捕、拘禁,皆得聲請提審,查證身分帶往與管束均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C
提審法第 1 條修正後,凡行政機關拘束人身自由皆適用。查證身分帶往(3 小時)與管束(24 小時內)皆屬人身自由拘束,均納入提審範圍。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提審法第1條,人民被任何行政機關逮捕、拘禁,皆得聲請提審,查證身分帶往與管束均適用。
提審法 102 年修法後:只要涉及人身自由拘束,不分刑事或行政,全部納入提審範圍。
逐選項分析
A✕
管束屬對人身自由的直接限制(最長 24 小時),當然也適用提審法,不能排除。
B✕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最長 3 小時)已實質拘束人身自由,依提審法當然適用,不能排除。
C✓ 正確
提審法第 1 條修正後,凡行政機關拘束人身自由皆適用。查證身分帶往(3 小時)與管束(24 小時內)皆屬人身自由拘束,均納入提審範圍。
D✕ 陷阱
舊提審法僅限刑事被告,故誤以為行政警察措施不適用;但 102 年修法後已擴大至一切人身自由拘束,此選項是舊觀念陷阱。
警職法人身自由拘束措施 vs 提審法
| 措施 | 法條 | 時限 | 適用提審法 |
|---|
|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 | 警職法 §7 II | 3 小時內 | ✅ 適用 |
| 管束 | 警職法 §19 | 24 小時內 | ✅ 適用 |
| 臨檢盤查(現場) | 警職法 §6、§7 I | 短暫 | 原則不適用 |
考生常停留在舊提審法「只限刑事」的印象,誤以為警察行政措施不適用。提審法於 102 年大幅修正後,配合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已擴及一切行政拘束,切勿再用舊觀念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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