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3 年第 20 題單選題
有關警察管束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意圖自殺者,應即對其進行人身管束,以保障其生命正確答案
B警察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
C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D警察依法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A正確答案
警察管束為「得」管束非「應」管束,且須有自殺之虞,非一律實施。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本題要選)。警職法第19條規定「得」為管束,非「應即」管束,且條文為「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須符合比例原則判斷,非一概強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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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察管束為「得」管束非「應」管束,且須有自殺之虞,非一律實施。
看到「應即」就要警覺!管束是裁量權(得),不是羈束行為(應)。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敘述(本題要選)。警職法第19條規定「得」為管束,非「應即」管束,且條文為「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須符合比例原則判斷,非一概強制實施。
B✕
正確。警職法第20條之1精神,管束為即時強制手段,危險或危害結束即應終止,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過度延長。
C✕
正確。警職法第19條第2項明定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此為硬性上限,超過即違法。
D✕
正確。警職法第19條第3項規定,警察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以確保安全、防止自傷傷人。
警察管束四要件(警職法§19)
| 情形 | 要件 | 時間上限 | 附帶權限 |
|---|
| 瘋狂酒醉 | 危害自己或他人生命 | 24小時 | 檢查身體及物品 |
| 意圖自殺 | 非管束不能救護生命 | 24小時 | 檢查身體及物品 |
| 暴行鬥毆 | 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 | 24小時 | 檢查身體及物品 |
| 其他 | 救護或防危害所必要 | 24小時 | 檢查身體及物品 |
A 選項把「得」偷換成「應即」,看似保障生命很合理,實則違反法條原意。警察行使職權多為裁量行為,須個案判斷,非機械式強制。考選部超愛玩「得/應/得不」這類助動詞陷阱。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