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持有乙股份有限公司25 % 股份之大股東,近期因頻生酒駕、家暴等醜聞致公司股價下跌,為挽回公司形象,股東會乃以特別決議永久不發派公司盈餘予甲,該決議之效力為何?
A屬召集程序違法而得撤銷
B屬決議方法不當而得撤銷
C屬逾越股東會權限而無效
D屬決議內容違法而無效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盈餘分配請求權為股東固有權,不得以章程或決議予以剝奪;股東會決議「永久不發派盈餘予特定股東」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及公司法強制規定,屬決議內容違法,依相關公司法規定應為無效,而非僅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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