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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國貿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108 年第 31 題單選題考點:股東會v董事會考點:股東會職權範圍

依公司法第266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如欲發行新股,應經如何之決議?

A股東會普通決議
B股東會特別決議
C董事會普通決議
D董事會特別決議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即由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逐選項解析

A股東會普通決議股東會v董事會✕ 易錯陷阱
「股東會普通決議」係指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司法§174)。但發行新股依§266第2項屬董事會職權,無須提交股東會,且決議機關與種類均不符,故錯誤。
B股東會特別決議股東會職權範圍✕ 易錯陷阱
「股東會特別決議」門檻雖高(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277),常被誤選;惟發行新股屬董事會權限,並非股東會職權,決議機關錯誤,故不選。
C董事會普通決議✕ 易錯陷阱
D董事會特別決議✓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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