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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國貿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10817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規定,得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A重整程序中之廠商正確答案
B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C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D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列舉廠商刊登採購公報的事由,重整程序中廠商不在其列,停權對象是破產廠商而非重整廠商。

為什麼答案是 A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列停權事由中,並未包含「重整程序中之廠商」。重整是公司依法進行財務重整的自救程序,本身並非違規行為,故不得僅因此刊登採購公報停權。本題為反向題,A即為非屬該條規定情形者,是本題正解。

考點:非停權事由考點:不訂約停權考點:冒名投標停權考點:不履行保固停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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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