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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國貿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10815單選題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A得標後拒不簽約
B廠商標價偏低,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者正確答案
C在報價有效期內撤回報價正確答案
D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答案與詳解
B、C
正確答案
押標金不發還事由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列舉,採用『例示+概括』方式但仍以法定事由為限。B選項『標價偏低未提合理說明』並非法定不發還事由(其效果為拒絕決標/廢標,第58條);C選項『報價有效期內撤回報價』在法條中為『押標金有效期內撤回押標金』,撤回『報價』與撤回『押標金』屬不同概念,題意敘述與法條不符,故BC均屬有誤之敘述,為本題所求。

為什麼答案是 B、C

「廠商標價偏低而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並非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所列之任何一款不發還事由。依第58條,標價偏低未說明或說明不合理之法律效果為拒絕決標或廢標,與沒收押標金無關。機關不得以此情形於招標文件規定不發還押標金,故此敘述有誤,為本題所求之一。

考點:押標金不發還-拒簽約考點:押標金-非法定事由考點:押標金不發還-撤回押標金vs撤回報價考點:押標金不發還-冒用名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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