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A得標後拒不簽約
B廠商標價偏低,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者正確答案
C在報價有效期內撤回報價正確答案
D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答案與詳解
「廠商標價偏低而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並非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所列之任何一款不發還事由。依第58條,標價偏低未說明或說明不合理之法律效果為拒絕決標或廢標,與沒收押標金無關。機關不得以此情形於招標文件規定不發還押標金,故此敘述有誤,為本題所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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