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12 年第 31 題單選題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有關工作收入之計算,下列何者錯誤?
A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B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的職業訓練及生活津貼,亦列入工作收入計算正確答案
C已就業者,財務資料並無工作收入,但未能提出薪資證明,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D已就業者,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之
B正確答案
社會救助法工作收入計算,建教生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予列計」,非列入計算。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規定,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予列計」,而非列入工作收入計算。本選項敘述錯誤,故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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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社會救助法工作收入計算,建教生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予列計」,非列入計算。
看到「建教合作」直接找「不予列計」!建教生津貼是保障弱勢學生,不會計入家庭總收入而影響救助資格。
逐選項分析
A✕
依社會救助法第5-1條規定,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原則上依基本工資核算工作收入,敘述正確。
B✓ 正確
依規定,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予列計」,而非列入工作收入計算。本選項敘述錯誤,故為本題正解。
C✕
已就業者若財稅資料查無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敘述正確。
D✕
已就業者優先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來核算,此為第一順位計算方式,敘述正確。
社會救助法:工作收入計算順位與特例
| 身分/狀態 | 計算方式/原則 | 備註/特例 |
|---|
| 已就業者(有證明) | 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薪資證明) | 第一順位 |
| 已就業者(無證明) | 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 | 第二順位 |
| 已就業者(無財稅/無證明) | 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月平均經常性薪資 | 第三順位 |
|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 | 基本工資 | 建教生職訓生活津貼「不予列計」 |
命題者將「不予列計」的建教生津貼,顛倒寫成「亦列入工作收入計算」。考生若未熟記建教生權益保障的特別排除規定,極易誤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