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概要108 年第 37 題單選題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甲行政機關,無法律另有規定,至107年12月31日止已經過4年,甲行政機關於108年7月1日作成為實現該權利之A行政處分,如A行政處分①被撤銷或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②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則該請求權至何時時效完成而消滅?
A①109年1月1日消滅、②113年12月31日消滅
B①114年1月1日消滅、②118年7月1日消滅
C①109年1月1日消滅、②113年7月1日消滅正確答案
D①114年1月1日消滅、②118年12月31日消滅
C正確答案
行政機關公法請求權時效為5年;處分溯及失效視為不中斷(接續剩餘1年),不溯及失效則重行起算5年。
為什麼答案是 C
①視為不中斷,剩1年至108/12/31屆滿,109/1/1消滅;②重行起算5年至113/7/1消滅。完全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機關公法請求權時效為5年;處分溯及失效視為不中斷(接續剩餘1年),不溯及失效則重行起算5年。
溯及失效=當作沒中斷(剩1年,109/1/1消滅);不溯及失效=重算5年(108/7/1+5年=113/7/1消滅)。
逐選項分析
A✕
②計算錯誤。不溯及失效應自108/7/1重行起算5年,而非接續原時效或算至年底。
B✕
①計算錯誤。溯及失效視為不中斷,應接續剩餘1年,而非重新起算5年;②亦錯。
C✓ 正確
①視為不中斷,剩1年至108/12/31屆滿,109/1/1消滅;②重行起算5年至113/7/1消滅。完全正確。
D✕
①、②計算皆錯誤,混淆了中斷與不中斷的法律效果,且誤將人民請求權的10年時效套用於行政機關。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與起算
| 情境 | 法條依據 | 時效效果 | 本題計算 |
|---|
| 行政機關為請求權人 | 行程序法§131 | 時效5年 | 至107/12/31已過4年,剩1年 |
| 處分溯及既往失效 | 行程序法§132 | 視為不中斷 | 接續剩餘1年,109/1/1消滅 |
| 處分不溯及失效 | 行程序法§133 | 重行起算5年 | 自108/7/1重算5年,113/7/1消滅 |
考生極易將「溯及失效」與「不溯及失效」的法律效果搞混。溯及失效因為處分自始無效,所以中斷效果也一併抹除(視為不中斷);不溯及失效則因處分曾有效存在,故自失效時起「重行起算」完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