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記明理由之書面行政處分,且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無效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得不記明理由
B如必須記明理由者,該瑕疵行政處分更正後即可完善正確答案
C已於事後記明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D已於事後記明之補正行為,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答案與詳解
反向題要選錯誤者。未記明理由屬「程序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應以「補正」處理,非「更正」。「更正」用於誤寫誤算(第101條),兩者適用情形不同,用詞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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