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概要112 年第 14 題單選題
書面之行政處分,符合一定情形者,得不記明理由,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B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C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
D限制人民之權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97條列舉得不記明理由之6款情形,「限制人民權益」反而更需要記明理由。
為什麼答案是 D
限制人民權益之處分屬不利處分,基於正當法律程序與救濟權保障,反而必須詳細記明理由,絕非得免記理由之情形,故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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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97條列舉得不記明理由之6款情形,「限制人民權益」反而更需要記明理由。
直覺判斷:限制人民權益屬於不利處分,必須充分說明理由以供救濟,絕不可能免記理由。
逐選項分析
A✕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者,屬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3款明文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因已達周知效果。
B✕
考試、檢定、鑑定等涉及專門知識技能之程序,屬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4款明文得不記明理由,因涉及專業判斷餘地。
C✕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已知悉或可知悉處分理由者,屬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2款明文得不記明理由,因說明已屬多餘。
D✓ 正確
限制人民權益之處分屬不利處分,基於正當法律程序與救濟權保障,反而必須詳細記明理由,絕非得免記理由之情形,故為本題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97條:書面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6款情形
| 款次 | 情形 | 理由 |
|---|
| 1 | 未限制人民權益 | 無不利影響 |
| 2 | 相對人已知悉或可知悉理由 | 說明多餘 |
| 3 |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公報 | 已周知 |
| 4 | 專門知識技能之考試檢定鑑定 | 專業判斷 |
| 5 | 有關個人自主決定之事項 | 尊重自主 |
| 6 | 法規明定無須記明理由 | 法有明文 |
D 選項「限制人民權益」恰好與第97條第1款「未限制人民權益」完全相反。考選部最愛把條文中的「未」字拿掉來設陷阱,考生若沒看清條文原文就容易誤選。限制權益屬不利處分,更需記明理由以保障救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