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概要112 年第 1 題單選題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幾日前通知委任人?
C正確答案
記帳士受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契約,終止須於15日前通知委任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契約;須終止時應於15日前通知委任人,以保障委任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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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記帳士受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契約,終止須於15日前通知委任人。
記帳士終止契約通知期 = 15日,與會計師、地政士同屬專業人員15日規範。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7日為一般短期通知常見天數,但記帳士法並未採此規定,屬誘答選項。
B✕
10日並非記帳士法規定之終止契約通知期間,純屬干擾選項。
C✓ 正確
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契約;須終止時應於15日前通知委任人,以保障委任人權益。
D✕ 陷阱
30日為民法一般委任或勞動契約常見通知期,但記帳士法明定為15日,不要張冠李戴。
記帳士終止契約要件
| 項目 | 內容 | 法源 | 重點 |
|---|
| 終止限制 | 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 | 記帳士法 | 保護委任人 |
| 通知期間 | 應於15日前通知 | 記帳士法 | ★必考 |
| 通知對象 | 委任人 | 記帳士法 | 非主管機關 |
考生易把民法第549條委任終止(隨時)或勞基法30日預告期混入本題。記帳士法特別規定為15日,屬專業人員倫理規範,不可套用其他法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