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概要112 年第 25 題單選題
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符合下列那個條件之股東得向法院提出聲請解散?
A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股份之股東,且繼續持有期間達6個月以上正確答案
B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股份之股東
C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股份之股東,且繼續持有期間達1年以上
D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股份之股東
A正確答案
公司經營顯著困難時,須持股 10% 以上且繼續持有滿 6 個月的股東,才能聲請法院解散。
為什麼答案是 A
公司法第 11 條規定: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聲請裁定解散,聲請股東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0% 以上,且繼續持有 6 個月以上,完全吻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司經營顯著困難時,須持股 10% 以上且繼續持有滿 6 個月的股東,才能聲請法院解散。
記「10% + 6 個月」這組數字,公司法少數股東權常見門檻。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司法第 11 條規定: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聲請裁定解散,聲請股東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0% 以上,且繼續持有 6 個月以上,完全吻合。
B✕ 陷阱
持股門檻錯誤,且未提及持有期間。20% 是其他公司法場合(如股東會召集)常見的比例,考生容易混淆,但本題法定門檻是 10%。
C✕ 陷阱
5% + 1 年看似嚴謹,但並非公司法第 11 條規定。這是陷阱選項,用「更長期間」誘導考生誤以為門檻更嚴格才對,但法條明定是 10% + 6 個月。
D✕ 陷阱
持股比例正確,但漏了「繼續持有 6 個月以上」的時間要件。少數股東權常兩要件並存,少一個就錯,這是最易失分的陷阱。
公司法少數股東權常見門檻速記
| 權利類型 | 持股比例 | 持有期間 | 法源 |
|---|
| 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 | 10% 以上 | 6 個月以上 | 公司法第 11 條 |
| 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 1% 以上 | 6 個月以上 | 公司法第 245 條 |
| 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 3% 以上 | 1 年以上 | 公司法第 173 條 |
少數股東權考題最常見的陷阱就是「只給比例、不給期間」,或「比例對、期間錯」。本題 D 選項只寫 10% 卻漏了 6 個月,最易誤選。解題時務必確認「持股比例 + 持有期間」兩要件是否齊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