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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概要10444單選題

根據公司法第10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由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事由?

A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且未辦妥延展登記者
B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不得使用,依期限規定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仍未辦妥者
C公司未於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申請設立登記資本額的文件
D公司負責人拒絕主管機關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公司法第10條明定命令解散事由包含:設立後6個月未營業、停業6個月以上、名稱判決禁用未改、未依限檢送會計師簽證文件。拒絕檢查僅處罰鍰,不致命令解散。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負責人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業務及財務狀況,係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並非命令解散之事由。

考點:設立未營業考點:名稱禁用未改考點:未送簽證文件考點:拒絕檢查罰則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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