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概要104 年第 11 題單選題
商業會計法規定,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
A銷貨成本正確答案
B銷售費用
C營業費用
D營業外費用
A正確答案
存貨跌價損失依現行商會法直接認列為『銷貨成本』,不再掛呆滯損失。
為什麼答案是 A
商業會計法第 43 條規定,存貨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差額沖減至淨變現價值,並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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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存貨跌價損失依現行商會法直接認列為『銷貨成本』,不再掛呆滯損失。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商業會計法第 43 條規定,存貨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差額沖減至淨變現價值,並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B✕ 陷阱
銷售費用是推銷商品所發生之費用(如廣告、運費),與存貨評價無關,屬常見混淆選項。
C✕
營業費用涵蓋管銷費用,存貨跌價屬成本性質,不歸於此,舊制曾以「存貨跌價損失」列營業費用,現已修正。
D✕
營業外費用是非本業損失(如利息、處分損失),存貨屬本業資產,跌價與本業直接相關,不列此項。
存貨評價會計處理(IFRS 化後)
| 情況 | 衡量基礎 | 沖減認列科目 | 法源 |
|---|
| 成本 < 淨變現價值 | 成本 | 不沖減 | 商會法§43 |
| 成本 > 淨變現價值 | 淨變現價值 | 銷貨成本 | 商會法§43 |
| 後續回升 | 以原沖減數為限迴轉 | 沖銷銷貨成本 | 商會法§43 |
考生若停留在舊制印象,會誤選「營業外費用」或「營業費用(存貨跌價損失)」。商業會計法修正配合 IFRS 後,存貨沖減一律認列為『銷貨成本』,這是近年命題熱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