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概要104 年第 18 題單選題
依公司法規定,具備下列那個條件得充任經理人?
A曾犯詐欺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一年者
B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C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已期滿者正確答案
D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四年者
C正確答案
公司法第30條列舉經理人消極資格,票據拒絕往來期滿即回復資格。
為什麼答案是 C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才不得充任;本題已期滿,限制已解除,故得充任經理人,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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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司法第30條列舉經理人消極資格,票據拒絕往來期滿即回復資格。
看「期滿」「逾期」關鍵字,期間已過=可任;仍在限制期內=不可任。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詐欺罪經受有期徒刑宣告,服刑期滿須「逾二年」方得充任,尚未逾一年者仍在限制期內,不得任經理人。
B✕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不得充任經理人,必須已復權才能擔任。本選項明確未復權,故不符資格。
C✓ 正確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才不得充任;本題已期滿,限制已解除,故得充任經理人,為正解。
D✕ 陷阱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服刑期滿須「逾五年」才能充任,服刑期滿四年仍在限制內。
公司法第30條經理人消極資格(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常考)
| 類型 | 事由 | 限制期間 | 本題選項 |
|---|
| 組織犯罪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罪確定 | 服刑期滿逾5年 | D(僅4年,不可) |
| 財產犯罪 | 詐欺/背信/侵占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宣告 | 服刑期滿逾2年 | A(未逾1年,不可) |
| 票據信用 |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 | 期滿即可 | C(已期滿,可任)✓ |
| 破產 | 受破產宣告 | 須已復權 | B(未復權,不可) |
公司法第30條經理人消極資格最愛考「期間陷阱」,考選部會故意把法定年限寫短一點:詐欺背信等罪執行完要滿2年才能當經理人,組織犯罪更嚴格要滿5年,選項常設成1年、4年讓人誤判「應該夠了吧」。唯一例外是票據拒絕往來,拒往期滿當下就恢復資格,不用再等額外年限。判斷關鍵:先看是哪種事由(犯罪類/破產類/票據類),再對應法定等待期,破產未復權根本還在限制期內,票據拒往一期滿立刻解除。